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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华昌与郭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昌,郭建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6民初2008号原告陈华昌,男,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郭建成,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陈华昌诉被告郭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建成的送达地址系被告户籍登记地,非现居住生活地,因其长期外出务工,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按照其提供的务工地址进行邮寄多次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邮件被退回,无法联系被告。经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无法联系且不再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华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退还原告陈华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思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