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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黄某阵、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阵,黄某,黄某锁,毛某五,刘某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阵,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黄某锁,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毛某五,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合(又名刘红),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黄海阵、黄林、黄铁锁、毛国五与被执行人刘新合72124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