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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艾延华申请强制执行山西州联科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延华,山西州联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艾延华。被执行人山西州联科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7)呼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山西州联科贸有限公司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艾延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州联科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4094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21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郝锦渊审判员  郭家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