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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819号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三江街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698977。法定代表人陈维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勇,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曾秀清,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66592。法定代表人:陈连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生龙,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77135D。法定代表人:孙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生龙,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南岸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日,本院向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6月21日9:30在本院318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7.50元,由原告重庆龙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