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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姚兴录与姚兴全、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录,姚兴全,郭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495号原告:姚兴录,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梅,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兴全,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郭丹丹,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姚兴录与被告姚兴全、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兴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兴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兴录负担。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