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姚兴录与姚兴全、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录,姚兴全,郭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495号原告:姚兴录,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玉梅,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兴全,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郭丹丹,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姚兴录与被告姚兴全、郭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姚兴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兴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姚兴录负担。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