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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维宝与陈杉、李顺生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维宝,陈杉,李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邓维宝,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杉,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被执行人:李顺生,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邓维宝与陈杉、李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杉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本院另案扣押,陈杉名下房产已设定抵押权,其车辆、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到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郑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