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某号轿车沿淄博市周村区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路口时,未带驾驶证、未按规定检验、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卢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又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俊菊审 判 员 肖 洪人民陪审员 吕厥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