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田长江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长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71号罪犯田长江,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长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六万四千八百二十六元(已履行完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长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分别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89号、(2014)宝中刑执6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长江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田长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长江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田长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又属病犯,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长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