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孟中海申请执行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中海,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82号申请执行人孟中海,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6653850568。法定代表人王文中,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决字[2017]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孟中海申请执行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眉山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了22300元付款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人孟中海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