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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475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薛某,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春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