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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金荣与赵雪飞、赵雪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荣,赵雪飞,赵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荣,女,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飞,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审被告:赵雪峰,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上诉人赵金荣因与被上诉人赵雪飞、原审被告赵雪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金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金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赵金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