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与冀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冀新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住所地:太谷县新建路15号。法定代表人:樊晓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华,山西省太谷县居民,系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贵,山西省太谷县居民,系该行职工。被告:冀新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诉被告冀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