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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8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铜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铜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8173号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伯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铜陵,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铜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57.3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领创国际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大厦1506室业主。被告未支付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5月物业服务费1257.30元。原告催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以证明被告系“领创国际大厦”1506室业主,建筑面积57.15平方米;2、《领创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契约》,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约定物业服务费为4元/平方米/月;3、入住登记表,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20日办理入住手续。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铜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57.3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