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205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亚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亚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9112-1,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官浦村。法定代表人:杨昊。被执行人:苏州亚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4450-X,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中张家巷17号对面15-1/2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岳。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亚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亚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亚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4003.2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