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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肖智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肖智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34号原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肖智明,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肖智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凯峰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人民陪审员  蒋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