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桑贺庆、沈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贺庆,沈浩,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14号凡涛,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梅市乡梅市村二队*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55********。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贺庆,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旧县。被告:沈浩,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歌歧路46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庆,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10756307-1。原告凡涛与被告桑贺庆、沈浩、溧阳市水利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凡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941元,由原告凡涛负担。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万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