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陈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春荣,陈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监6号原审原告:郭春荣,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审被告:陈浩,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租司机,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负责人:卢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审原告郭春荣与原审被告陈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斯 庆审判员 张翠先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