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建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熊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责人:蒋少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建红,女,1976年11月10日生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东红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熊建红应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本金76468.9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920元,保全费10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建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建红在短期内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继续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红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伟明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