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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0316842-1。负责人:王泽民,行长。被执行人:XX,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XX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澜海庄园9-2-1602私产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