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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4民初3181号原告: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301904396W,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新光路瑞贝特商贸中心四楼4105室。法定代表人:周根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6629XN,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安康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邦钿。原告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隆诚公司)与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隆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隆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商茂公司支付其货款491100.4元及违约金2455.5元,共计493555.9元。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商茂公司支付其货款4911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商茂公司存在常年供货合作关系,并曾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其向商茂公司提供CPP系列薄膜,货款当月结清,如逾期则应承担到期货款总值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12月31日商茂公司结欠其货款542235.3元。2017年其继续向商茂公司供货,商茂公司共结欠其货款491100.4元未付,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商茂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商茂公司自2015年起向新隆诚公司购买CPP系列薄膜,2017年2月双方经核对往来账目,商茂公司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结欠新隆诚公司应付货款542235.3元。2016年新隆诚公司与商茂公司签订供货合同1份,约定新隆诚公司向商茂公司提供CPP系列薄膜,订货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价格以双方协商为准,当月发生的货款当月结清,合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等。后新隆诚公司至2017年3月又向商茂公司交付了价值458865.61元的CPP系列薄膜,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茂公司于2017年共向新隆诚公司付款51万元,尚欠491100.91元未付。新隆诚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往来货款对账函、供货合同、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新隆诚公司与商茂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商茂公司向新隆诚公司购货后未按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给付结欠货款的民事责任。新隆诚公司仅主张商茂公司支付货款491100元,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新隆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7元,减半收取433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53元,由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新隆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姚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云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