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武邑县赵桥镇马塔房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武邑县赵桥镇马塔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592号原告:李建华,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被告:武邑县赵桥镇马塔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普田,职务,党支部书记。李建华与武邑县赵桥镇马塔房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