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与颜台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颜台兵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23号原告: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327807199Y),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58-20、21。负责人:付裕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裕强,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台兵,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颜台兵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