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覃晚研与韦微、岑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晚研,韦微,岑光远,岑宵,覃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799号原告:覃晚研,女,1966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韦微,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岑光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毛南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岑宵,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毛南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人:覃翠梅,女,194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覃晚研与被告韦微、岑光远、岑宵、第三人覃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覃晚研要求追加当事人并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5月12日提交新的诉状。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军生审 判 员 王立群人民陪审员 韦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南书 记 员 韦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