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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覃晚研与韦微、岑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晚研,韦微,岑光远,岑宵,覃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799号原告:覃晚研,女,1966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韦微,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岑光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毛南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岑宵,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毛南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人:覃翠梅,女,194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覃晚研与被告韦微、岑光远、岑宵、第三人覃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覃晚研要求追加当事人并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5月12日提交新的诉状。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军生审 判 员  王立群人民陪审员  韦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俊南书 记 员  韦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