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苟玉洪与被告四川省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玉洪,四川省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34号原告:苟玉洪,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沙。本院在审理原告苟玉洪与被告四川省金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玉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玉洪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苟玉洪负担。审判员 高 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