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河南省天祥建筑有限公司、李长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河南省天祥建筑有限公司,李长宣,谢万兴,王建中,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15号原告:王德成,男,1965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天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新区康平路与榆林北路恒天国际大厦17层1710室。法定代表人:张道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长宣,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平舆县。被告:谢万兴,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谢万兴、李长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中,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遂平县。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诉被告河南省天祥建筑有限公司、李长宣、谢万兴、王建中、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