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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3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某,女,汉族,1929年7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上诉人张某起诉张石英、张明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称,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均有权继承遗产,本案涉及到身份关系,凡是有继承权利的人均可对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身份问题提出相应的诉讼,而非仅限于夫妻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与张瑢系亲兄妹,互相之间存在遗产继承,上诉人张某就张瑢抱养的张石英和张明利提起有关身份之诉,即非亲子确认关系之诉,主体是适格的,是有事实根据的,请求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899号民事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并非本案确认非亲子关系的适格主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