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与路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路新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604号原告:XX,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路新花,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XX与被告路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