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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与路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路新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604号原告:XX,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路新花,女,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XX与被告路新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