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70号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大厦十二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蒋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的2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谭曙光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曙光南路支行(账号:1901007301208241929)6万元银行存款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华宇柳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谭曙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曙光南路支行(账号:1901007301208241929)6万元银行存款;二、冻结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邵阳市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