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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罗长福、吴灵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罗长福,吴灵利,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358B。负责人:黄友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系该行职员。被告:罗长福,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吴灵利,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619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55505977-8。法定代表人:郑诚加,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罗长福、吴灵利、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