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6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如左与杨如平、杨如中、第三人杨如玲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406执1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如左与被执行人杨如平、杨如中,第三人杨如玲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4)雁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绍德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南村12号2单元101户过户至杨如左名下。已执行完毕。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