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鲜锦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鲜锦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97号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琴,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鲜锦绣,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鲜锦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