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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李伟涛、王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李伟涛,王静静,邯郸市格雷服装有限公司,张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04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为邯郸市光明北大街87号。负责人:王培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士朝,系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涛。被告:王静静。被告:邯郸市格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77号沁园小区77-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涛,职务经理。被告:张雷。被告:。被告;肖爱秋,女,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春晖小区2号院3-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被告李伟涛、王静静、邯郸市格雷服装运销公司、张雷、刘静、肖爱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案件受理费15158元,减半收取757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