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汪秋生与林伟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秋生,林伟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秋生,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伟煌,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秋生与被执行人林伟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秋生申请执行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对其罚款500元,拘留十五日。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