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与马金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马金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790号原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麒麟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周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啸峰、龙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金兰,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金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武汉惠誉御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