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2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32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