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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丁东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丁东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889号原告:六安市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负责人: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古志,公司员工。被告:丁东山,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东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