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1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付利与邹仲军、邓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利,邹仲军,邓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452号之一原告付利,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邹仲军,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邓赛兵,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利与被告邹仲军、邓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付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君一人民陪审员 吴广新人民陪审员 任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荣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