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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041号原告严某,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江国婷,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女,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李某2,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李某1、李某2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1、李某2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