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克朗宁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克朗宁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沈润霞,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25882-9,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圆融时代广场23幢B座315室。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克朗宁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54764-9,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411-1室。法定代表人:沈润霞。被执行人: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90067-0,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执行人:沈润霞。被执行人:王建华。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克朗宁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沈润霞、王建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克朗宁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沈润霞、王建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克朗宁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克朗宁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沈润霞、王建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7917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峰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