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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立方与杨德财、通化市东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方,杨德财,通化市东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民初823号原告:孙立方,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于寿富,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财,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东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站广场凯马超市右侧*楼。法定代表人:柳珂,经理。委托代理人:辇绍凯,该公司员工。原告孙立方与被告杨德才、通化市东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2017年6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立方及委托代理人于寿富,被告杨德才,被告东科公司委托代理人辇绍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立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1.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二被告雇佣原告到金厂镇二炮营房内砸水泥地面,面积1000多平方米,总价格1.4万元。原告完工合格后交付使用。现部队已经把劳务费给付被告,但被告未支付给原告。被告杨德才辩称:当初是东科公司把活包给我了,我找的孙立方去干的活,后期活没干完,因为我有病我就走了,给没给钱我不清楚,我也没参与工作,也没有收到工程款,所以我不同意给钱。被告东科公司辩称:我们施工的工程需要拆除原有的建筑设施,我单位和杨德才合作过多次,包括该工程的其他部分拆除工程,也是发包给杨德才了,在施工当中需要清理地面,需要在不损坏原有地热的前提下,将地面的地砖铲除,在施工当中造成了地热管多处破损和渗漏,工程发包方96115部队要求我们重新铺设地热,所以我单位在铺设地热当中,经济损失价值大概是15万元,我单位对杨德才进行了2万元的处罚,所以该工程款也没有给付。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劳务费用是1.13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被告东科公司承包96115部队建设工程,东科公司将部分原有建筑的拆除工程分包给被告杨德才,杨德才雇佣原告铲除模拟训练中心地面地砖,面积113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工费10元,合计1.13万元。该铲除地砖工程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地热设施,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地热设施几百处损坏、渗漏。发包方96115部队要求承包方被告东科公司重新铺设地热设施,给被告东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东科公司对分包人被告杨德才进行2万元的处罚,故该工程人工费未支付给被告杨德才,原告亦未取得劳务报酬。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二被告何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所施工的工程价款为多少?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东科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杨德才,杨德才雇佣原告进行地面地砖的铲除工作,原告与被告杨德才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工作完毕且符合质量要求前提下,被告杨德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东科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但原告在从事地砖铲除工作过程中造成地热设施几百处损坏、渗漏,致使被告东科公司重新铺设地热设施,造成了被告东科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东科公司主张损失为15万元,并对被告杨德才处罚2万元,由此东科公司未支付该地砖铲除工作的劳务费,虽然提交的证据系自行出具的,证明效力欠缺,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1130平方米地面重新铺设地热设施的费用显然远远超出1.13万元。东科公司的该损失系因原告工作所造成,故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立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