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林彩峰、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彩峰,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林彩峰,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证件号码452822197408180957。被执行人邹平,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证件号码450681198609120936。申请执行人林彩峰与被执行人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平支付19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菁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