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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纪连、王志宇与孙中太、孙驰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连,王志宇,孙中太,孙驰,孙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纪连,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宇,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中太,男,1964年2月8日出院,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孙驰,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孙玮玮,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纪连、王志宇诉被执行人孙中太、孙驰、孙玮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苏031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中太、孙驰、孙玮玮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上诉,案号为(2017)苏03民终3061号,现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该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继连、王志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云旺审 判 员  张 翼助理审判员  赵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