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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56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