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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宁宁与刘小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宁,刘小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404号原告:王宁宁,女,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三迎(系王宁宁之夫),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小云,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经纬,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宁与被告刘小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宁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宁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宁撤回对被告刘小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王宁宁负担。审 判 长  孙兆明人民陪审员  杜善连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