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时英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英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时英奎,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XX,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时英奎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作出(2017)皖0121执3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XX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北城世纪城冠徽苑10幢102室房屋予以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对上述房屋依法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北城世纪城冠徽苑10幢102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