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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与曹海艳、李永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曹海艳,李永才,陈会军,王冬华,李永生,宋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被执行人:曹海艳,女。被执行人:李永才,男。被执行人:陈会军,男。被执行人:王冬华,女。被执行人:李永生,男。被执行人:宋立娟,女。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同济支行与曹海艳、李永才、陈会军、王冬华、李永生、宋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海艳、李永才、陈会军、王冬华、李永生、宋立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