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26号罪犯陈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现金22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1879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3次。2017年3月20日向武夷山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