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2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曾科军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曾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执法员。委托代理人:黄锐,该单位执法员。被执行人:曾科军,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依法受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曾科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曾科军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B00017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缴纳行政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科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单位协查,依法查封了曾科军名下的菲亚特(FIAT)牌汽车一部(该车下落不明,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科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执27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斯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