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武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武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57号原告宋某,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武某,男,1986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宋某诉被告武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