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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占山、宋振民、张生、张德、史德宝、冯亚东、石林涛、史玉兰与贾桂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山,宋振民,张生,张德,史德宝,冯亚东,石林涛,史玉兰,贾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冯占山,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宋振民,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张生,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张德,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史德宝,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冯亚东,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石林涛,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史玉兰,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贾桂山,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铁路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冯占山、宋振民、张生、张德、史德宝、冯亚东、石林涛、史玉兰与贾桂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桂山自动履行了给付18140元劳务费、诉讼费、公告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占山、宋振民、张生、张德、史德宝、冯亚东、石林涛、史玉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172元已由被执行人贾桂山缴纳。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